延誤工期賠償金額標準

導讀:
ld為每個工作日的違約賠償金,c為原始合同規定的總金額,t為原始合同規定的項目完工時間。《示范文本》通用條款規定了工期延誤,需要索賠、簽證的其中情形,合同雙方也可以再進行其他約定。
違約賠償一般的計算公式為:ld=0.15c/t。ld為每個工作日的違約賠償金,c為原始合同規定的總金額,t為原始合同規定的項目完工時間。這種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據項目總成本,而不是業主實際遭受的預期損失額來計算違約賠償金的。
《示范文本》通用條款規定了工期延誤,需要索賠、簽證的其中情形,合同雙方也可以再進行其他約定。
(一)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二) 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三)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四)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六) 不可抗力;
(七)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順延的事實,承包人如何履行催告義務?
根據《司法解釋》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遲延支付預付款、進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義務。
發包人、監理單位經常在簽證單上簽署“不同意追加費用”或“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有何良策?
(一) 如果屬于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和質量標準發生變化,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額審價;
(二) 如果是合同范圍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發包人同意施工的憑證,然后結合其他簽證據實結算;
(三) 如果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關鍵線路上工期延誤,承包人應及時收集并保管證據,包括使用照片、攝像等手段固定證據;
(四)前述幾種情況實際上都已進行索賠程序,承包人有一項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設單位或建立單位簽署“不同意追加費用”或“工期不予順延”后面聲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異議,并將日期和時間簽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之后;
(五)承包人可以申請審價單位進行審價,也可以在竣工結算時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司法鑒定解決。
當建筑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證據資料,用以證明確實是由發包人原因導致的:
(一)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
(二)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三)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四)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五)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六)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備忘錄、施工月報、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七)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
(八)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象、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并請給予書面確認;
(九)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
(十)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一)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二)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五)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
(六)發生不可抗力。
(七)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延誤工期的賠償金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要看看延工的原因,如果沒有相關的過錯,就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