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情報罪處罰標準細分

導讀:
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一、為境外竊取情報罪處罰標準細分
1、為境外竊取情報罪的處罰標準是:一般處五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立案標準
1、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2、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