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還是起訴狀

導讀:
如果當事人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么其應該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一、離婚起訴書還是起訴狀
1、起訴狀和起訴書是一個東西兩種說法。如果當事人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么其應該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女方提出離婚吃虧嗎
1、任何方提出離婚都談不上吃虧的問題。只是女方在提出離婚時,另一方可能就會抓住女方急于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女方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為了早日解除婚姻關系,早些擺脫,可能就不得不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考慮讓步,以達到“拿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早些離婚。所以女方如果提出離婚,就要運用法律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及財產。
2、《民法典》設立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更好維護家庭關系穩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女方提出離婚,可以按照法院的申訴流程進行起訴離婚,只要要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的婚姻無法維持,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但是前提是,離婚起訴書需要填寫完整并且提交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