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離婚后子女的監護權有哪些規定

導讀: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法律上對離婚后子女的監護權有哪些規定
1、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父母離婚后,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監護人,享有監護權。但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或者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監護權的撤銷手續
1、申請人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申請材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撤銷監護權案件管轄法院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父母離婚后,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監護人,享有監護權。但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或者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擔保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