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么處罰

導讀: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專利管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專利管理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
一、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么處罰
1、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八十條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依職權收集證據
(1)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專利管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2)抽樣取證。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專利管理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
(3)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專利管理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
專利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
(4)委托其他專利管理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