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危險物質罪的刑法標準是什么

導讀:
犯罪嫌疑人盜竊危險物質的行為,也是屬于盜竊的一種形式,只不過由于危險物質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對相關情況的處罰是更為嚴厲的,具體情況下司法機關需要對犯罪事實和現場進行認定,并依據上述規定量刑處理。
一、盜竊危險物質罪的刑法標準是什么
1、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采取秘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己有的行為。
2、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3、行為人以占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目的而盜竊、搶奪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4、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屬情節嚴重行為,不受其盜竊、搶劫的具體數量的限制,依法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盜竊危險物質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秘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秘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秘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越窗、順手牽羊等。
2、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盜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如行為人既盜竊槍支,又盜竊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并罰。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犯罪嫌疑人盜竊危險物質的行為,也是屬于盜竊的一種形式,只不過由于危險物質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所以對相關情況的處罰是更為嚴厲的,具體情況下司法機關需要對犯罪事實和現場進行認定,并依據上述規定量刑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