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侵占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導讀:
侵占罪管轄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一、中國對侵占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侵占罪是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于侵占罪后,應當撤銷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占罪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1、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占案,對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侵占罪管轄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職務侵占罪有別于一般的侵占罪,其犯罪主體具有特殊限制,但在地域管轄同一般管轄,由犯罪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
3、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完全可能處分不動產,提單等有價證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處分提單等記載的財物,所以,應認定為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