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合同不公平是否有效

導讀: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一、藝人合同不公平是否有效
1、藝人合同不公平,如果是顯失公平的,則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銷后是無效的。
2、顯失公平的藝人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出版社和演員協議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