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三者的處理

導讀:
“婚姻中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后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婚姻中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為。一方和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對于道德層面的懲罰,我們不過多敘述。從法律層面來說,對于一方和第三者的懲罰可分為以下三類:
(1)黨紀行政處分。黨紀行政處分僅適用于特定身份的人,例如出軌方或者第三者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體制內單位上班,公眾對其寄予了較高的道德期望,婚內出軌的行為將受到公眾的嚴厲指責,甚至會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2)民事責任。在一些第三者行為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向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即如果一方曾經給第三者購買過大額財物,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大額財物,使第三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在此我們也把它定義為處罰。
(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后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破壞家庭幸福會不會坐牢要看性質,刑法上關于婚姻問題的主要有2個: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三正確的處理方法:
1、與第三者正面接觸
利用你已經了解掌握的信息找第三者談話,談話的態度要誠懇,還是要堅持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先要讓第三者了解你們夫妻雙方的戀愛歷程,讓他(她)清楚你們感情的深厚程度。在談話過程中,也應當警示第三者介入別人家庭的利害關系甚至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2、尋求第三者親屬方幫助
在與第三者正面接觸未能徹底解決時,可以找其親屬尋求幫助(注意,這里的親屬指的是第三者的父母,如果她已是有夫之婦,切忌不要去找其男方及其家屬,那樣有可能切斷她的回頭路,使事情越發難以挽回)。先將實情告知對方,求取對方親屬的支持,讓其做通第三者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第三者對自己不道德的行為認識得更加深刻,一般來說作為第三者的親屬更加忌諱自己的子女犯這種錯誤,更能人生第三者對雙方都存在的危害性,他們對第三者的教育力度會更大,效果會更好。
3、訴諸行政部門約束
如果走到個人之間已經無能為力的地步,則要訴諸行政部門。政府條例、社會公德都不支持第三者的存在,有具體的相關政策給予第三者嚴明的黨紀、團紀政紀處分,同時第三者的不道德行為也會遭到全社會的譴責和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