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怎么判

導讀: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怎么判
1、(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4)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追訴標準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