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一、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構成的認定方式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部隊兵員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逃離部隊的軍人故意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
二、犯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刑罰有什么規定
犯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刑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七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