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導讀:
該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情形。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1、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該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情形。該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以及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