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關系還是保管關系是怎樣的

導讀:
2006年,原告胡某與被告彭某因合伙欠款糾紛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被告彭某償還原告胡某借款788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彭某并沒有履行。2006年7月8日,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彭某書面承諾2007年12月15日前全部歸還,原告遂向一審法院申請延期執行。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保管關系,胡某收受彭某的四張欠條,其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且符合保管合同形成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006年,原告胡某與被告彭某因合伙欠款糾紛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被告彭某償還原告胡某借款7880元及利息(雙方約定按月利息二分計算至償還之日止)。判決生效后,被告彭某并沒有履行。胡某于2006年6月7日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向被告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期于6月20日前履行完畢。2006年7月8日,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彭某書面承諾2007年12月15日前全部歸還,原告遂向一審法院申請延期執行。延期執行后,2007年元月19日,原告胡某收受被告彭某對外銷售三鞭酒的四張欠條(計353件,每件價值60元,合計21180元)。2007年12月,被告未按雙方的約定履行,原告胡某申請一審法院恢復執行。
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保管關系,胡某收受彭某的四張欠條,其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且符合保管合同形成的條件。
相關法律知識: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