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選擇之債中選擇權歸屬與移轉是什么

導讀:
但是,如果選擇權人不行使選擇權,會使選擇之債因給付不能確定而無法履行,因此各國法律均規定選擇權應于一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人不在規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歸屬于他方當事人。
一、民法典的選擇之債中選擇權歸屬與移轉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條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二、選擇之債選擇權的轉移是什么意思
選擇權為權利而非義務,因而選擇權人并非必須行使選擇權,對方當事人更無權強制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但是,如果選擇權人不行使選擇權,會使選擇之債因給付不能確定而無法履行,因此各國法律均規定選擇權應于一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人不在規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歸屬于他方當事人。
選擇權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償期到來時,無選擇權的當事人可定相當合理期限催促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選擇權人屆時仍未選擇的,選擇權歸催告的當事人。當第三人有選擇權時,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歸債務人。所謂不能選擇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礙,不能為選擇;所謂不欲選擇,是指第三人能選擇而不想選擇。第三人不欲選擇時,應將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時無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也無須當事人對第三人限期催告,債務人即享有選擇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