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嗎

導讀: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凡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此,公司法亦存在相應的規定,具體如下: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將企業資金出借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一、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嗎
1、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凡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若是濫用法人地位的,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1.身份限制
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其自身名義所實施的行為,且該行為非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那么該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原則上應由其個人承擔。
一般來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以該企業的名義,代表該企業作出的行為,方由該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重大事務限制
本文所述企業的“重大事務”包括將企業資金出借給他人、向其他企業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對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的“重大事務”方面進行限制,主要依法通過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從而實現該目的。對此,公司法亦存在相應的規定,具體如下: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將企業資金出借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關聯交易限制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或經理擔任,而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4.忠實與勤勉義務的其他限制
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而除前述情形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尚不得有包含以下行為在內的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