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提離婚的條件是怎樣的

導讀: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不允許提離婚的條件是怎樣的
1、不允許提出離婚的條件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