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怎樣可以離婚

導讀:
(二)訴訟離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爭議的,無過錯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重要條件。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
一、遭受家暴怎樣可以離婚
1、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離婚:
(一)協議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能夠達成離婚協議,那么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二)訴訟離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爭議的,無過錯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重要條件。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1、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
2、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3、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