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后離婚財產怎樣分

導讀:
家暴后離婚財產怎樣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上沒有凈身出戶的說法。不過,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要求過錯方賠償。
家暴離婚時,孩子與財產該如何分配?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即施暴方,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應該歸另一方撫養。
不會因另一方無工作收入等因素,導致孩子歸施暴方撫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施暴方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并不會影響對孩子的感情,主張對孩子的撫養權。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不論其是否向未成年子女施暴,要是沒有其他特殊情形,一般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而對于夫妻雙方的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會根據在案證據認定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并依據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以及無過錯方原則,在財產分割上對施暴方少分夫妻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家暴離婚如何才能更好地約定財產分割方式?
面對離婚,對于很多夫妻雙方而言,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前簽訂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對財產做一個清晰劃分,后面解決爭議就簡單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也可以將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公證。
家暴離婚怎么分財產?可以要求施暴方凈身出戶嗎?
法律上沒有凈身出戶的說法。不過,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要求過錯方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暴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在進行離婚財產分配的時候沒有要求說有過錯方要凈身出戶,但是受害方可以要求暴力實施方進行離婚賠償,賠償金額也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同時家庭暴力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