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請律師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離婚案件聘請律師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理委托方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起訴離婚要請律師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離婚請律師不是必需的,若是雙方涉及財產分割類型過多,或者是對孩子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聘請律師。離婚案件聘請律師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理委托方出庭應訴。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審判人員應當申請回避的情形有: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