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有什么資料

導讀: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一、離婚冷靜期有什么資料
1、雙方第一次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后,有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內,結婚證原件等所有材料還需要由本人保管,并且會給當事人雙方發兩份受理回執單,冷靜期結束后,需要雙方共同持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回執單等再次去民政局申領離婚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請律師多少錢
一般離婚請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可以采用計件收費,根據政府指導價規定,無財產爭議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在6千元-10萬元之間協商收取。
涉及財產的可以采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律師費是根據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但需要依據政府指導價標準。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三、離婚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