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導讀:
債權債務,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而當債權債務人有多個的時候,是可以約定將債權進行轉讓的,債權轉讓也有一定的事項需要注意。那么,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什么是債權轉讓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想要轉讓債權的,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以及已經約定不得轉讓的情況以外,都可以轉讓。轉讓債權,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債務人。
依據《民法典》規定,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并且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
《民法典》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債務轉讓必須取得債權人同意嗎
目前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以通知為原則,同意為例外,和民法典規定的同意為原則,通知為例外正好反過來。
同時還要特別提醒注意,合同法的措詞是很明確的,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債權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該債權轉讓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需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
我國《民法典》第545規定,除了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讓及撫恤金、撫育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能夠轉讓。
第二,簽署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依據需求能夠簽署書面轉讓合同,也能夠不簽署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沖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求簽署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
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觸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后效勞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能否有抵押、擔保,并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能否有影響相關從權益轉讓的特別商定,并依據狀況請求重新辦理抵押注銷或重新保證。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
不管能否簽署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作債權轉讓的法律效能。詳細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并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拜托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一經通知就產生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實行債務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