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的人可以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導讀:
考慮到家庭暴力行為的習得性特點在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有證據證明一方不僅實施家庭暴力而且還伴有賭博、酗酒、吸毒惡習的不宜直接撫養子女。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爭取是可以爭取的但是能不能爭取到是另一回事兒。
1、加害方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考慮到家庭暴力行為的習得性特點在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雙方對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由受害人直接撫養。但受害人自身沒有基本的生活來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不能直接認定家庭暴力但根據間接證據結合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法官通過自由心證斷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況下可以判決由受害方直接撫養子女。
有證據證明一方不僅實施家庭暴力而且還伴有賭博、酗酒、吸毒惡習的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2、綜合判斷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受害人很可能處于心理創傷后的應激狀態這可能在表面上使受害人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看起來不如加害人理想但是隨著家庭暴力的停止或者經過心理治療這種應激狀態會逐漸消失。
人民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受害人在工作上的表現和能力以及直接撫養子女的潛在能力或者受害人婚前或者受暴前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決。
3、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人民法院在判決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前應當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因素,
(1)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認知水平的發展還不成熟不能正確判斷什么對自己最有利,
(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時又依戀加害人。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對家庭成員施暴的同時又需要加害人的關愛因此存在較強的感情依戀。這種依戀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決于施暴人的好惡。不違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這種狀況被心理學家稱為“斯得哥爾摩綜合征”或者“心理創傷導致的感情紐帶”。
(3)(權威)崇拜。人類對強者或權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對家庭中的強者(施暴人)懷有崇拜的心理誤認為自己與受害人一起生活沒有安全感因而選擇與加害人一起生活。
法官會在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的基礎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