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立案標準

導讀: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涉及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上述規定需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可構成本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涉及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