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期限

導讀: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
1.公安機關拘留后提請批捕
(1)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況下是3天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到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流竄、結伙、多次作案的
對于流竄、結伙、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檢察機關
(1)批準逮捕
〈1〉對于已經拘留的人民檢察院要在7日內作出審批、不批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對于未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要在15日內作出審批、不批準決定重大復雜案件15日內。
(2)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要求復議的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對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復議并在收到提請復議書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3)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的案件檢察院應在15日內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對公安機關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如果需要改變原決定應當通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批準逮捕決定另行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