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鑒定流程

導讀: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上述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