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糾紛要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違約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此外在合同中不能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如果同時約定這兩者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供貨共向項目部供應了價值6426666.68元的鋼材。本案中被告主張雙方之間的違約金約定過高顯失公平。
違約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約定也可以法定但是在約定的時候不能過于高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此外在合同中不能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如果同時約定這兩者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即屬于賠償性違約金該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咨詢
原告與被告下設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于2004年10月10日簽訂了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由物資公司向項目部供應1800噸鋼材。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供貨共向項目部供應了價值6426666.68元的鋼材。后項目部對物資公司發來的詢證函蓋章確認截止2005年10月25日項目部欠物資公司貨款3406666.68元。此后項目部先后三次共支付200萬元貨款給物資公司尚欠1406666.68元項目部拒絕支付。
律師回答
本案中原告與項目部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以保護。但是過分放任合同自由也有可能帶來負面的結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立法宗旨對于違約金的數額不能完全放任由當事人約定。本案中被告主張雙方之間的違約金約定過高顯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