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比較有利于獲取子女撫養權

導讀:
哪些條件比較有利于獲取子女撫養權1.孩子個人意見相當重要:如果孩子是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誰生活的證據。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注意事項變更子女撫養權,是離婚后父母雙方實際情況發生巨大變化影響子女成長時,需要考慮的問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那么哪些條件比較有利于獲取子女撫養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條件比較有利于獲取子女撫養權1.孩子個人意見相當重要:如果孩子是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誰生活的證據。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注意事項變更子女撫養權,是離婚后父母雙方實際情況發生巨大變化影響子女成長時,需要考慮的問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關于哪些條件比較有利于獲取子女撫養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條件比較有利于獲取子女撫養權
1.孩子個人意見相當重要:如果孩子是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誰生活的證據。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非常重要,并做筆錄入卷。在決定離婚之前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只有孩子想和自己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2.工作性質:如果一方是擺攤賣早點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頭,很顯然那方的工作更適合孩子生活。
3.收入狀況: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4.工作環境:誰的工作環境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5.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
6.性格修養:自身的修養、品德在爭取孩子方面特別重要,因為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肯定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注意事項
變更子女撫養權,是離婚后父母雙方實際情況發生巨大變化影響子女成長時,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離婚父母想要變更子女撫養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系。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