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由誰撫育

導讀:
因此,夫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那么夫妻離婚孩子由誰撫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夫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關于夫妻離婚孩子由誰撫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離婚孩子由哪一方撫育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二、離婚后孩子如何改名
據了解,近年來,夫妻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自行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從而引發對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的案件日益增多,有的人甚至以此為由拒付子女撫育費。
此類案件如何處理,尚無明確系統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確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子女姓名的變更,應考慮更改子女姓名的行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他們對自己姓名所作出的選擇和決定,應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重要依據。此外,對于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子女姓名改變也是不當的,如對方提出異議,應恢復子女原姓名。
目前,我國對自然人姓名權的法律規定內容過于原則、簡單,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姓名權,法律規定幾乎為空白。加上由于法官的認識和理解不同,會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出現執法不一的現象。這些均影響審判實踐。該法官認為,應該盡快立法解決此類問題。
三、離婚的方式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律法規,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定手續。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公民只有通過下述兩種途徑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像分居多長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存在的。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