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案件可以上訴嗎

導讀:
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況的,夫妻離婚時則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于父方。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那么撫養權案件可以上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況的,夫妻離婚時則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于父方。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關于撫養權案件可以上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撫養權案件可不可以上訴
撫養權糾紛是常見的民事案件之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法院如何判決子女撫養權
(一)兩周歲以下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夫妻離婚時沒有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進行特別約定或夫妻離婚時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除外。換句話講,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夫妻離婚時離婚子女撫養權一般歸屬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況的,夫妻離婚時則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于父方。
(二)兩周歲以上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因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對母方的依賴減少,因而我國法律對兩周歲以上子女的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沒有做出傾向性規定,而是在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中,著重考慮離父方、母方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的承受條件和承受能力。
(三)十周歲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愿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有一定的判別意識,因此法院一般會理解孩子的意愿,作為判決結果的參考依據。
三、上訴的條件
(一)上訴的實質要件。
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于盡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利于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盡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第三,應當交上訴狀。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