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是如何變更的

導讀:
變更子女撫養權案件案情簡介:原告陳某與被告慶某于2010年協議離婚,約定雙方所生之女由被告撫養。那么子女撫養權是如何變更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變更子女撫養權案件案情簡介:原告陳某與被告慶某于2010年協議離婚,約定雙方所生之女由被告撫養。關于子女撫養權是如何變更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變更子女撫養權案件
案情簡介:原告陳某與被告慶某于2010年協議離婚,約定雙方所生之女由被告撫養。原告訴稱:離婚后被告便帶了一個女人回家,兩人都有吸煙等不良生活習慣,且被告平時不務正業,文化程度不高,稍有不順就打罵女兒,對女兒的日常生活和學習造成惡劣影響。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將其女兒變更為隨原告共同生活,同時判令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辯稱:對比被告,原告沒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女兒由被告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案件焦點:原告陳某能否獲得其女兒的撫養權?
律師支招:本所律師接受原告陳某的委托,在了解基本情況并充分研究相關證據后認為:原告訴稱被告給女兒提供的生活環境不利于其成長能被證實;且原告的女兒已滿十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的意思表示應該得到尊重。故律師努力的關鍵在于原告的女兒自愿隨原告生活。
案件結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因為原被告的女兒已滿十歲,且其本人表示愿隨原告共同生活,故支持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求。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律師的努力下最終得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