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是否可不付孩子的撫養費

導讀:
喬某離婚三年后才想起向平陰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前夫劉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由于有一年已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她只能申請執行兩年撫養費6000余元。2006年3月,劉某向平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調解,二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孩子隨喬某生活,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51元。執行法官多次對劉某進行教育,指出不但喬某未盡到做母親的責任,他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也未對孩子進行探視,同樣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如果他仍然拒不交付撫養費,法院將向其所在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責令對其進行處理,并且法院將依法扣留他的工資,視情對他予以制裁。那么離婚當事人是否可不付孩子的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喬某離婚三年后才想起向平陰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前夫劉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由于有一年已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她只能申請執行兩年撫養費6000余元。2006年3月,劉某向平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調解,二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孩子隨喬某生活,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51元。執行法官多次對劉某進行教育,指出不但喬某未盡到做母親的責任,他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也未對孩子進行探視,同樣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如果他仍然拒不交付撫養費,法院將向其所在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責令對其進行處理,并且法院將依法扣留他的工資,視情對他予以制裁。關于離婚當事人是否可不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喬某離婚三年后才想起向平陰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前夫劉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由于有一年已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她只能申請執行兩年撫養費6000余元。劉某怨恨喬某拋女外出,為懲罰喬某不付撫養費,經過法官教育,劉某不但支付了喬某申請的6000余元,還將另外一年的3000余元也一并交齊。
劉某是濟南某有限公司的職工,2000年,他與平陰縣某鎮農民喬某結婚,次年生一女孩。由于二人性格不合,婚后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06年3月,劉某向平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調解,二人達成了離婚協議,孩子隨喬某生活,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51元。
喬某離婚后,感覺生活無望,就將孩子交由父母撫養,到外地打工。2009年春節喬某回家,本以為劉某在她離開家鄉后會每月如期付給孩子撫養費,然而一問才知道,劉某沒有付過一分錢的撫養費。
2009年3月,喬某向平陰法院申請對劉某強制執行,但法官卻告訴她,由于她沒有在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已經有一年超過了申請執行期限,因此,喬某只能申請執行最近兩年的撫養費。喬某聽后十分后悔,但又無可奈何。
在執行過程中,劉某說,自己對喬某拋女外出的行為十分氣憤,并且也不愿意與岳父家有什么聯系,拒絕支付撫養費是對喬某的懲罰。執行法官多次對劉某進行教育,指出不但喬某未盡到做母親的責任,他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也未對孩子進行探視,同樣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如果他仍然拒不交付撫養費,法院將向其所在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責令對其進行處理,并且法院將依法扣留他的工資,視情對他予以制裁。
5月15日,劉某在平陰法院執行局與女兒進行會面,他不但當庭付清了喬某申請執行的6000余元,并且連同過期未能申請執行的3000余元也一并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