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判決孩子撫養權的

導讀:
法律是如何判決孩子撫養權一、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那么法律是如何判決孩子撫養權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是如何判決孩子撫養權一、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關于法律是如何判決孩子撫養權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是如何判決孩子撫養權
一、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根據《子女撫養意見》規定來確定: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三、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
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其它家庭成員狀況。子女隨父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子女隨母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