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安排

導讀:
王某和吳某系本市寶山區的常住居民。因兩人工作都比較繁忙,且吳某的父母退休在家,所以孩子從出生后就一直跟男方父母生活。多次協商未果的后,男方吳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本案涉及的是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安排問題。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直接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孩子出生后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且祖父母也當庭表示愿意照顧孫子的強烈意愿,故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父親吳某撫養。那么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安排。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和吳某系本市寶山區的常住居民。因兩人工作都比較繁忙,且吳某的父母退休在家,所以孩子從出生后就一直跟男方父母生活。多次協商未果的后,男方吳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本案涉及的是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安排問題。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直接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孩子出生后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且祖父母也當庭表示愿意照顧孫子的強烈意愿,故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父親吳某撫養。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安排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和吳某系本市寶山區的常住居民。2004年兩人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個男孩。因兩人工作都比較繁忙,且吳某的父母退休在家,所以孩子從出生后就一直跟男方父母生活。
因結婚前兩人缺乏必要和深入的了解,婚后兩人性格上的矛盾便逐漸顯現出來,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最后演化成為動輒拳腳相加。2010年兩人便相互協商辦理離婚事宜,財產方面雙方均無爭議,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卻始終爭執不下,雙方都希望單獨對孩子進行撫養。多次協商未果的后,男方吳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律師評述】
本案涉及的是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安排問題。實踐中主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對于哺乳期內(2周歲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但以下情況除外: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子女可隨父方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
二、對于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應優先考慮以下情形: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孩子畢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認識和判斷能力有限,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孩子的選擇明顯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法院可以從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裁判。
四、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撫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但由于輪流撫養子女存在著不斷改變孩子生活環境的情況,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較少采用。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直接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孩子出生后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且祖父母也當庭表示愿意照顧孫子的強烈意愿,故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父親吳某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