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

導讀: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民法典》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如下: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民政部2015年12月31日發布《婚姻登記工作規范》。那么《婚姻法》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民法典》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如下: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民政部2015年12月31日發布《婚姻登記工作規范》。關于《婚姻法》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民法典》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
民政部2015年12月31日發布《婚姻登記工作規范》。這部時隔12年出臺的新版規范于2016年2月1日起實施。規范中,對離婚協議進行了如下規定: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