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

導讀: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關于哪些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一)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規定: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