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有幾份簽過字的離婚協議書引起糾紛

導讀: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鋸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那么前后有幾份簽過字的離婚協議書引起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鋸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關于前后有幾份簽過字的離婚協議書引起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鋸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以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相關案例:
林某(男)與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在從2004年3月開始協議離婚始到2004年12月產生訴訟爭議時止,共簽訂過三份離婚協議:
第一份離婚協議,簽訂時間:2004年5月12日,協議內容:
(1)雙方自愿離婚;
(2)雙方無子女,不存在撫養爭議;
(3)關于房產:位于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的房屋產權份額及房內物品歸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房屋產權份額及房內物品歸男方林某所有。
(4)關于股票和現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歸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給付女方桃某10萬元人民幣補償款;雙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現金歸各自所有。
第二份離婚協議,簽訂時間:2004年6月12日,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達成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
(1)雙方自愿離婚;
(2)雙方無子女,不存在撫養爭議;
(3)位于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的房屋產權份額及房內物品歸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XX室的房屋產權份額及房內物品歸男方林某所有。
(4)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三份離婚協議,簽訂時間:2004年12月2日,離婚登記之后,協議內容:
補充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