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判決書

導讀:
贍養判決書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潁民一初字第268號原告張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潁上縣慎城鎮某村。原告張某、馬某與被告張某某、朱某為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彭勇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朱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張某、馬某訴稱,我們夫婦因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兒子張某某及兒媳朱某不盡贍養義務,并經常打罵原告,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給二原告生活費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那么贍養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贍養判決書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潁民一初字第268號原告張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潁上縣慎城鎮某村。原告張某、馬某與被告張某某、朱某為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彭勇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朱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張某、馬某訴稱,我們夫婦因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兒子張某某及兒媳朱某不盡贍養義務,并經常打罵原告,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給二原告生活費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關于贍養判決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贍養判決書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潁民一初字第268號
原告張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潁上縣慎城鎮某村。
原告馬某,女,1931年9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張某之妻。
被告張某某,男,1967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朱某,女,出生年月不詳,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張某某之妻。
原告張某、馬某與被告張某某、朱某為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彭勇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朱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馬某訴稱,我們夫婦因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兒子張某某及兒媳朱某不盡贍養義務,并經常打罵原告,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給二原告生活費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兒子兒媳,與二原告同村分開居住,二原告因被告張某某不履行贍養義務,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贍養費訴訟,后經他人調解,雙方就贍養費達成協議,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訴,后因被告張某某未履行該調解協議,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起訴訟,請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費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1.本院認為,子女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被告張某某在二原告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不履行贍養義務顯系無理,二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系張某某配偶,依法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每月給付原告張某、馬某生活費200元。被告朱某協助履行。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彭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