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撫養權證據的把握

導讀:
對子女撫養權證據的把握(一)律師收集撫養權歸屬證據的要點子女歸屬爭議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那么對子女撫養權證據的把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子女撫養權證據的把握(一)律師收集撫養權歸屬證據的要點子女歸屬爭議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關于對子女撫養權證據的把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子女撫養權證據的把握
(一)律師收集撫養權歸屬證據的要點
子女歸屬爭議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子女歸屬爭議產生的原因有兩點:
1、真心愛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為了得到房產或能分到更多的財產,以孩子為籌碼,迫使對方讓步。
律師代理離婚訴訟過程中,收集哪些證據可以最大可能地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呢?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需的。
4、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來講,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10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法院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律師代理女方取證要點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第36條和第37條中,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I1月3日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審理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律師代理女方時,從女方的角度來講,應注意至少從以下幾點取證:
1、兩周歲以內的子支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因此,對于兩周歲之內子女,需要向法院提交子女出生證明。
2、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因此,相關醫療單據律師應注意收集。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同樣,親屬證言以及能夠證明子女生活成長環境的其他證據,律師應注意收集。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若存在這樣的情況,男方具有不良嗜好的相關證據,律師應當收集和提供。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證明女方思想狀況的單位證明以及其他證人證言,律師應向法院提交。
7、10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律師在取證時,應注意聽取子女的意見,避免對子女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三)律師代理男方取證要點
雖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總體是以強者的身份出現,因此,在孩子撫養權歸屬上,相對而言,男方處于相對被動的一面。在同等條件下,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幾種情況,男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完全可能的。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雖然找-國沒有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的探望權,但有些國家已經立法確定。畢竟,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與孫(外孫)子女有密切血緣關系的親屬之一,對促成子女健康成長有難以替代的作用。
1993年I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四)法院取證及法院觀點
對于父母離婚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如父母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的。
對于10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法官可以去學校征詢子女的意見,也可以請父或母將子女帶到法院,由法官單獨會見,子女的意見并做筆錄,以免除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場對子女的干擾。有的學者認為,隨著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都有所提前的社會現狀,建議將10周歲的界限下調到7周歲,這是借鑒美國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些都是律師在實踐當中靈活掌握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6條中對撫養問題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該種撫養方法在審判實踐中適用的條件是:
(1)有利于保護子女的權益;
(2)父母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期限、交接、入托入學、撫養費承擔可作出適當安排:
(3)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條件,如身體、經濟、居住、思想品德等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