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能否爭回對寶貝女兒撫養權

導讀:
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兒交給自己撫養。為讓女兒有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他因此請求依法變更丫-丫撫養權由自己撫養,并且表示不需要劉某支付丫-丫的撫養費。出租車收入證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約為212元,劉某有能力撫養孩子。丫-丫日常表現表及劉某為孩子批改作業簽名各一份,證明其在撫養孩子期間對女兒照顧細致。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苗某于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丫-丫隨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丫-丫18周歲時止,苗某享有探視權。那么爸爸能否爭回對寶貝女兒撫養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兒交給自己撫養。為讓女兒有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他因此請求依法變更丫-丫撫養權由自己撫養,并且表示不需要劉某支付丫-丫的撫養費。出租車收入證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約為212元,劉某有能力撫養孩子。丫-丫日常表現表及劉某為孩子批改作業簽名各一份,證明其在撫養孩子期間對女兒照顧細致。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苗某于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丫-丫隨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丫-丫18周歲時止,苗某享有探視權。關于爸爸能否爭回對寶貝女兒撫養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報記者:邢*櫻
劉某和苗某離婚后,女兒丫-丫(化名)歸媽媽劉某撫養,由于劉某忙于掙錢無暇照顧女兒,導致丫-丫經常不開心。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后,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兒交給自己撫養。5月31日,人民法院正式審結此案。
苗某在法庭上說,他跟劉某是在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由于當時女兒才六歲,考慮到女兒年紀太小,所以雙方約定女兒丫-丫隨媽媽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費。但劉某在離婚后不盡撫養義務,對女兒的生活和學習不管不問,女兒見到他哭著要求跟爸爸生活。為讓女兒有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他因此請求依法變更丫-丫撫養權由自己撫養,并且表示不需要劉某支付丫-丫的撫養費。
苗某為了向法庭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女兒,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證明:他是該公司營銷經理,月工資4000元,他認為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
但是劉某認為此證據證明苗某工作并不穩定,其工資收入并沒有她的高。
劉某在法庭上說明,苗某所訴與事實不符。兩人于2008年2月20日離婚后,苗某從未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還強行把女兒從自己家帶走,不讓自己到學校探視和接送孩子。苗某還在女兒面前歪曲事實,說自己要把女兒賣掉。劉某認為女兒跟隨母親生活會更方便照顧,為了給丫-丫一個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劉某請求法院維持雙方達成的協議,丫-丫仍由劉某撫養。
為支持其主張,劉某提供以下證據:
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劉某父母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外孫女。出租車收入證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約為212元,劉某有能力撫養孩子。丫-丫日常表現表及劉某為孩子批改作業簽名各一份,證明其在撫養孩子期間對女兒照顧細致。
法院工作人員在詢問丫-丫時,丫-丫說跟隨媽媽生活時,要跟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不習慣。并且,媽媽經常不能回答她的問題,晚上也不能在家陪伴她。丫-丫要求隨爸爸生活。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苗某于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丫-丫隨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丫-丫18周歲時止,苗某享有探視權。離婚后,丫-丫隨媽媽到姥姥家居住生活。2009年8月份,丫-丫又跟隨苗某生活。2009年12月14日,劉某、苗某到學校均要接丫-丫回自家時引發糾紛。在審理中,丫-丫表示不愿意隨媽媽劉某生活,要求跟隨爸爸苗某生活。
另查明,苗某是某公司員工,月工資4000元左右;劉某是出租車司機,月工資5000元左右。
法院判決:丫-丫的爸爸苗某取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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