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了盡頭,我的孩子該判給誰

導讀:
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那么婚姻走到了盡頭,我的孩子該判給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關于婚姻走到了盡頭,我的孩子該判給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的規定(2歲以內)
根據《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2歲以上10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問題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10歲以上的孩子的撫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