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導讀:
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工資收入的20%~30%這一標準,僅系法院在處理撫養費問題時的一般參考標準,適用于一般的常規案件,但絕非法定的標準,更非唯一的標準。當法院處理撫養費問題時,若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時,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一方的支付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這三方面進行調整。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酌情的調整。因此這一階段應適當降低撫養費用。此時應以本地區人均消費性支出作為確定撫養人支付撫養費占其收入比例的參照。因此應提高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同時也可能會因撫養人每個年度的收入均有變化而導致撫養費之訴高發的局面出現。那么初探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工資收入的20%~30%這一標準,僅系法院在處理撫養費問題時的一般參考標準,適用于一般的常規案件,但絕非法定的標準,更非唯一的標準。當法院處理撫養費問題時,若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時,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一方的支付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這三方面進行調整。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酌情的調整。因此這一階段應適當降低撫養費用。此時應以本地區人均消費性支出作為確定撫養人支付撫養費占其收入比例的參照。因此應提高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同時也可能會因撫養人每個年度的收入均有變化而導致撫養費之訴高發的局面出現。關于初探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工資收入的20%~30%這一標準,僅系法院在處理撫養費問題時的一般參考標準,適用于一般的常規案件,但絕非法定的標準,更非唯一的標準。當法院處理撫養費問題時,若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時,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一方的支付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這三方面進行調整。
從法理上來說,撫養費制度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通過金錢給付的行為,完成其對自己子女撫養義務的履行。故撫養費的數額從法律上來來說,應該必須滿足且僅需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實踐中,很多人會認為子女的撫養費就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工資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并不完全正確,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20%~30%是一個參考標準。除了參照工資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對于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時,簡單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當的。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酌情的調整。
還要強調一點。本文中所提到的撫養費金額的確定,都是在夫妻雙方在撫養費無法協商時,通過法院判決的依據。若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在不損害子女利益的情況下,對于任何金額的撫養費約定法律均不禁止。但是,夫妻雙方若就子女撫養費無法達成一致,此時法律上將從子女的實際需要、撫養人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三個方面綜合考慮。以下本文將從這三個方面進行展開闡述:
一、子女的實際需要對撫養費計算的影響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是隨其生理上的成長變化和社會生活水平共同決定的。一般來講,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嬰幼兒期(學前期)、接受義務教育期、接受高中或高中同等學歷及以上學歷教育期。未成年子女在這三個不同階段中,其自理能力、消費需求、生活支出和學習費用等各有不同,因此在確定撫養費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體現差異性。
(一)嬰幼兒期
此時的未成年子女沒有或基本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其日常生活起居離不開他人的照看。由于需要專人照顧其生活,此時其生活費用會大于一個成年勞動者的正常收入。而這一過程大約為1歲到6歲。即被撫養人6歲前的撫養費應按此計算。由于社會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此時應將本地居民人均收入作為參照,合理確定撫養人承擔撫養費在其收入中的比例。特別要指出的是,雖然大部分農村的未成年子女是由其祖輩來代管,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父母選擇送子女上幼兒園。因幼兒園的費用較高,若屬于在幼兒園中的子女,此時可將本地區托兒費的平均值作為撫養人承擔的撫養費在其收入中比例的參照,由撫養人合理承擔。
(二)接受義務教育期
這一時期一般為7歲至16歲。在該階段被撫養人接受的是免費的義務教育,且其已具備較強的生活自理能力。其用于學習的費用較少,用于生活的費用較多。因此這一階段應適當降低撫養費用。此時應以本地區人均消費性支出作為確定撫養人支付撫養費占其收入比例的參照。
(三)接受自費教育時期
通常為16歲以上,接受高中及其同等、以上教育階段。因高中教育不在義務教育范圍之內,其學習費用在撫養費中的比例較高。因此應提高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此時應以本地區人均消費性支出及子女就讀學校平均收費標準作為撫養人支付撫養費占其收入比例的參照。
二、撫養人的經濟能力對撫養費計算的影響
要說明撫養人的經濟能力,首先要明確撫養人收入范圍。因為撫養人的收入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不固定的,可能是有規律的,也可能是無規律的。因此單憑撫養人上一年度的收入作為計算撫養費的依據是不合理的。同時也可能會因撫養人每個年度的收入均有變化而導致撫養費之訴高發的局面出現。如某撫養人的收入每年都有較大的變化,則被撫養人有權根據其收入變化每年提出一次變更撫養費之訴。如此過度訴訟既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會給法院帶來審判工作上的壓力。對于廣大群眾而言,有干部、工人、農民之別;農民又有長期在家務農、長期出外打工、以務農為主農閑出外打工之別,各類人員工資、收入千差萬別,標準不盡相同。比較合理的作法應是區分不同身份的人,分清其有無固定收入來區別對待。
(一)撫養人有固定收入
撫養人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來計算。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固定收入基數的計算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此時應當包括工資單上的應發工資、較固定的獎金(如月獎、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崗位補貼等。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子女的實際需要,按照20%-30%的比例,確定一個合理的數額予以判決。此處需要強調的是,法律上20%~30%的比例標準僅僅是一個參考標準,而不是一個不變的判決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這個比例是可以根據實際狀況降低或提高的。
(二)長期在家務農的撫養人
這種情況一般按照其農民身份對待,離婚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按本地上一年農民人均收入計算。因其身份是農民,家中有自己的責任田,有農村的收入,所以應按農民收入計算其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三)以務農為主農閑出外打工的撫養人
這情況還是按其農民身份對待,離婚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按當地上一年農民收入計算。因為農閑時出外打工的農民畢竟是農民,盡管在外打工,其身份仍然是農民,并且時間較短,工作和收入均不固定,主要還是依靠在家種田,在外打工只是臨時性的,所以應按農民收入計算其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四)長期在外打工的撫養人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在外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農民。此時應按打工農民當時的月工資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因為盡管其是農民身份,但已不再從事農業勞動,而是在企業工作,每月定期領取一定勞動報酬,可視為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入。所以離婚時,應以打工一方當時的月工資標準計算撫養費,并定期支付(半年支付一次較為合理)。當然,如果打工一方自愿,也可以一次性全部給付。
但應注意的是,農民在外打工的情況隨時會出現變化,如果單純以其工資標準計算子女撫養費,標準過高,也會損害打工農民的合法權益。這里且不說支付標準有可能大大超過子女生活的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如果打工農民工資減少或者回家務農,仍然以該標準支付,顯然不合理。
三、當地生活水平對撫養費計算的影響
當地生活水平也是撫養費計算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但是,與之前兩個標準相比,“當地生活水平”顯得非常抽象。當地生活水平應以何者為參照標準,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進行適用時,讓人感覺如同空中樓閣,非常難以操作與執行。
(一)“當地”是指子女起訴實際居住地
首先是對當地的理解。當地應指子女實際生活居住的地方。
(二)當地生活水平的標準
關于當地生活水平,“平均生活水平”主要通過收入、支出和社會福利等多項指標反映。收入指標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支出指標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確定“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應以當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這兩項貨幣性指標為基礎,適當考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以及就業、教育、衛生等社會福利因素確定。
(三)當地生活水平對于子女撫養費起到輔助性調整
審判實踐中,法院對于撫養費問題的考量會參考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支付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三個因素。但在這三個因素中,首先應該考量的是前兩個因素。原因在于撫養費的支付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子女的日常生活、學習需要,并且撫養費的支付也不能超出父母的客觀支付能力。若前兩個因素已經能夠判斷子女的撫養費多少,則不一定需要參考當地生活水平。換言之,當地生活水平對于子女撫養費的判定起到的是輔助作用。
筆者認為,法律上撫養費的支付應以首先考慮子女的需要與父母的能力。若父母的生活條件較好,愿意負擔更高的子女撫養費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必一定與當地生活水平相一致。同理,如果父母的生活條件較差,所能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上限已經低于了當地生活水平,也不宜強行要求他支付撫養費超過其支付的能力。只有雙方對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多少產生分歧時,且通過其他兩項因素無法判斷,才應該使用當地生活水平標準加以調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3)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歸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