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導讀:
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根據2001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那么孩子撫養費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根據2001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關于孩子撫養費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提問:
你好,律師,我想咨詢一下孩子撫養費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周口律師解答:
1、有關撫養方式的法律規定
父母離婚后,子女由誰撫養,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離婚后,子女撫養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單方撫養模式,是指離婚后法院判決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單獨撫養;一是輪流撫養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
根據2001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似,可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發生分歧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2、撫養關系的變更
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在以后的日子發生很大的變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出現下列事由,可提起變更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