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監獄探視朋友可以嗎

導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那么去監獄探視朋友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關于去監獄探視朋友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去監獄探視朋友可以嗎
依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朋友一般是不能會見犯罪分子的,會見犯罪分子只能是犯罪分子的親屬或者監護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二、探監的條件
(一)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這一條文,可知:
1、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3、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并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