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關于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是怎么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的子女探望】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嗎?
答: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請恢復探望權嗎?
答: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探望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對拒不配合探望子女的一方怎么辦?
答:對拒不配合一方的個人和單位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怎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