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孩子必知的法律常識

導讀: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向法院申請予以認可。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那么撫養孩子必知的法律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向法院申請予以認可。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于撫養孩子必知的法律常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中明確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向法院申請予以認可。因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這類協議,一般出自各自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撫養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覺履行;如果一方或雙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當事人的執行申請,而告知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繼父母離婚后當然具有對與之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的撫養權;當然,繼子女也可以自主選擇親生父親或母親撫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這一規定,可以明確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撫養,也可以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只是在繼父或繼母不同意撫養的情況下,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順序是第一順位的,排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于父母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即祖孫之間的撫養關系是有條件的,是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才發生祖孫之間的撫養關系,具有對父母子女間撫養關系的補位性質。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血濃于水,千山萬水總是情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