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有外遇離婚后男方得怎樣的賠償

導讀:
在婚姻中,如果女方有出軌行為,則此時男方可以要求離婚,而在離婚的同時,也有不少男方會要求女方同時作出賠償。關于女人有外遇離婚后男方得怎樣的賠償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婚姻中,如果女方有出軌行為,則此時男方可以要求離婚,而在離婚的同時,也有不少男方會要求女方同時作出賠償。關于女人有外遇離婚后男方得怎樣的賠償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人有外遇離婚后男方得怎樣的賠償
出軌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李某與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后雙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離婚。離婚后不久,王某聽說李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李某,李某承認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明示了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離婚的原因必須是這些過錯,在這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在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原來曾存在過錯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依法應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于離婚后發現離婚前外遇,能否要求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李某與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后雙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離婚。2009年4月,雙方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不久,王某聽說李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李某,李某承認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評析】
法院應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條款明示了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離婚的原因必須是這些過錯,在這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而與之離婚的話,那么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就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情形是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提。如果在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原來曾存在過錯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依法應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