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委托權限怎么寫

導讀:
離婚案件委托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的離婚案件,根據該條規定離婚案件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關于離婚案件委托權限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委托權限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的離婚案件,根據該條規定離婚案件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關于離婚案件委托權限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委托權限怎么寫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的離婚案件,根據該條規定離婚案件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相關知識:
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