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私房錢怎么分

導讀:
夫妻生活中,可能其中一方掌握著家里的經濟大權,而另一方則就只能想方設法的攢私房錢。關于夫妻離婚私房錢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生活中,可能其中一方掌握著家里的經濟大權,而另一方則就只能想方設法的攢私房錢。關于夫妻離婚私房錢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私房錢怎么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 事人間未訂立關于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 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為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有所區別。
如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分配。
案例
在挺過了創業初期的艱難后,2005年3月,李某與郭某攜手走入婚姻殿堂。婚后,郭某和丈夫居住在公婆為兩人準備的婚房里,娘家作為陪送的嫁妝,給小夫妻購置了一輛帕薩特轎車,并登記在了郭某名下。李某為人圓滑,能說會道,僅僅一年的時間,就在就職單位嶄露頭角,得到了領導的賞識,而此時郭某的寵物醫院依舊維持在生死線上,收入和開支僅僅是持平。
2006年3月,就在郭某的生意終于有了起色的時候,她發現李某有了婚外戀。郭某相信李某最終還是會選擇回頭,便咽下苦水,將精力都投進了寵物醫院的經營上。短短一年,郭某就獲利頗豐,遺憾的是,她和李某的感情卻越來越淡。
本來結婚之后,郭某的收入都是交給李某打理的。眼見李某似乎靠不住,為了給自己留條后路,郭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錢,李某只當是生意不佳,對郭某拿回來的錢從沒多問,實不知,郭某將自己絕大部分的收入都私藏了起來。
2007年初,手里已經有了四十多萬的私房錢,郭某為了升值,在市遠郊區購置了一套小平米的二手房,并將房產登記在了自己名下。之后,郭某通過房產中介將房子租了出去,為了不讓李某知道,所有跟這套房子有關的事情,郭某都是偷偷辦理的。
最終,因為矛盾不斷攀升,李某提出了離婚,郭某本著“絕不給小三讓位”的念頭,死守著婚姻不放。2015年2月,李某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郭某因李某的堅決態度感到絕望,同意離婚。但是,因為對財產分配上的分歧,庭審上郭某和李某的爭執頗大。原來,在李某起訴前夕,李某的父母曾想換房,并計劃將新房登記在李某名下,但委托中介公司的人員查詢過后,得知李某家庭名下已經有了兩套住房,按照政策不能再購置商品住宅,因此,李某才知道妻子瞞著自己買房的事情。
李某認為郭某瞞著自己購置的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郭某則堅稱這套房屋與李某無關,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至此,郭某與李某之前的情感糾紛已經轉化成了經濟上的拉鋸戰。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庭對兩人之間的財產分割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促使郭某與李某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郭某與李某在婚內各自的存款歸各自所有,登記在郭某名下的房屋歸郭某所有,按揭由郭某自行償還;登記在李某名下的房屋為李某所有,按揭由李某自行償還,對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郭某不再主張權利;帕薩特轎車一輛,歸郭某所有。
法官說法:
沒有明確有效的約定,私房錢是夫妻共同財產相較于西方家庭生活中對“自我”的強調,我國家庭生活中夫妻的關系一般更為緊密,而這種緊密主要體現在經濟上的“捆綁”和“共享”。在普遍存在的“經濟上不分你我”的夫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支配的對象,久而久之,在消費的同時,尤其是在一些花費金額較大的事項上,夫妻中使用的一方需要向對方“報備”或“報批”的情形十分常見,而由此衍生出來的“私房錢”、“小金庫”等概念,則成了幾乎每個家庭都會面臨的問題。那么,私房錢到底是什么性質的財產呢?在對方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夫妻一方暗自積攢的存款或是財物,究竟是歸行為人個人所有,還是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呢?
依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我國民法典將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大致分為四種:夫妻可以任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夫妻雙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否則即推定為夫妻之間財產共有。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該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當然,這其中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積攢下來的財物,其性質上并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并未就“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約定無效的情形時,“私房錢”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被認定為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錢”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本案中,郭某在其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自己婚后的收入購置了一套公寓,盡管李某對此并不知情,但這并不影響該套公寓的財產屬性,因郭某與李某并未就婚姻期間財產的歸屬進行書面約定,郭某購置的公寓應屬于她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無疑。當然,其中不僅包含郭某購置房產的本金,也包含“私房錢”投資后的收益,即房產升值的部分。
實踐中,不少人為了避免配偶“覬覦”自己的私房錢,選擇將私房錢交由父母等親屬代為打理,或是購置房產等登記在親屬名下,殊不知,這樣做一樣存在法律上的風險,因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這些登記在親屬名下的“私房財物”,在法律上就是屬于這些親屬,很有可能發生因親屬的原因導致被繼承、被執行等情況。
在我國民事活動中,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則,對指導民事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需要說明的是,其指導的范圍,不僅包括民事主體一般的民事活動,也包括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特殊的民事活動。在夫妻雙方財產共有的情況下,一方隱瞞對方擅自積攢“私房錢”,可以說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同時也并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積極穩定,因此,筆者在此提醒身在“圍城”中的夫妻們,如果擔心財物上的損失,不妨“打開天窗說亮話”,簽訂財產歸屬的“君子協議”,既免去了日后的糾紛,也不用擔心會面對“郭某式”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