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離婚退休金怎么分配

導讀:
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退休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之一。關于退休后離婚退休金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退休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之一。關于退休后離婚退休金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退休后離婚退休金怎么分配
1、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我國實行法定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共同共有。養老保險金實際是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工資,基于此,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
2、離婚時,一方或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要求,職工必須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退休后才能享有養老保險利益,如果不足15年,則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這一時間限制間接的解釋了“應當取得”的含義,即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F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將“應當取得”擴大解釋,認為只要交了養老保險費就一定可以拿到養老保險金,因此在離婚時主張提前分割養老保險金,這種做法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而對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分割養老金賬戶實際繳付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
李*連和王*方原是一對恩愛夫妻。2003年4月4日,李*連為愛妻王*方購買了一份**鴻-瑞兩全保險,繳納保險費2600元,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為王*方。然而,從2007年開始,這對夫妻就經常為生活瑣事鬧矛盾,爭吵厲害時都嚷著要離婚,甚至寫起離婚協議,可是氣頭一過都不了了之。感情在一次次的爭吵中慢慢淡化,裂隙難于復原。
2008年2月5日,王*方和李*連再次激烈爭吵后,又對離婚事宜進行了商定,并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雙方離婚后,李*連在單位分得的房改房歸李*連所有,按揭購買的商品房歸王*方所有,王*方負責償還房貸,夫妻的其余全部資產歸王*方所有。但是,這份協議簽訂后,雙方還是沒有立即去辦理離婚手續,而是在2008年5月14日和17日先后又簽訂兩份離婚協議。直到2008年6月16日,他倆才到縣民政部門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那里,兩人又重新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雙方在協議中涉及的共同財產只有兩處房屋,并沒有提及其他夫妻共有財產。
離婚3個月后,李*連突然想起還有這么一份保險,他想:王*方都不是我老婆了,還給她保啥險,退掉拉倒。于是,在2008年9月19日,李*連悄悄到保險公司辦理了這筆**鴻-瑞兩全保險的退保手續,并簽字領取了退保金及紅利共計14332元。
前妻起訴退保所得引爭議
李*連自以為能瞞過王*方,不料,王*方也惦記著這筆保險。當她得知李*連退保后,立即向李*連追要這筆款項,但被斷然拒絕。協商無法解決,王*方只好把李*連告到了泗陽縣人民法院。
王*方認為,她是被保險人,離婚時李*連隱瞞這筆保險所得,退保金及其紅利應屬于她所有,請求法院判決李*連歸還14332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李*連向法院提供了兩份離婚協議書,一份書寫于2008年5月14日,另一份書寫于2008年5月17日,認為這兩份證據可以證明:2人一旦離婚,王*方放棄屬于她的財產份額,當然也包括這筆保險費,因此這筆保費應為他所有。同時說明王*方提供的2008年2月5日離婚協議書已經作廢,不應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一審認定屬共同財產平分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男女雙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方和李*連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連以投保人的身份用家庭共同財產為王*方辦理了一份鴻-瑞兩全保險,因屬于以家庭共同財產出資投保,且又提前終止合同,因此所產生的退保費及紅利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該筆保險于2003年時就已投保,雙方應當知道這筆投資,雖然離婚時沒有提及,但不能說明哪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
對于雙方簽訂的兩份離婚協議書的認定,法院認為,2008年2月5日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已明確說明除李*連單位的房改房歸李*連所有外,所有財產和資產歸王*方所有。但雙方于2008年6月16日在泗陽縣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又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這份協議系雙方最終真實意思表示,故應以該次簽訂的協議為準。后簽訂的協議只約定了兩處房產如何處理,對其余財產并未約定,鑒于協議中未明確約定該筆保險金如何處理,故視為對該筆財產處理約定不明,該筆退保金及紅利應由雙方共同共有。王*方應獲得一半的退保所得7166元。
據此,泗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連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王*方71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