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出具公證書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之日。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如何1、對內效力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那么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具公證書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之日。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如何1、對內效力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受理
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審查
審查的內容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制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之日。
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如何
1、對內效力
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根據我國2001年《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